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4029号
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3196065。
法定代表人:曹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上经济开发区颍泰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48736393Q。
法定代表人:李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该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2元,减半收取计7476元,由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宏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