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15886号
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淑健,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货款(包括安装费用)应当按约支付,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5152元,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的协议及对账单未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不足的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采纳;其余关于资金困难,要求分期付款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浙江极智通信科技项目厂区工程宿舍1、2钢质防盗门制作及安装施工承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了防盗门制作及安装,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20年8月31日,被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该合同余款45152元。现原告以经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为由,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施工承包协议、对账单及双方陈述等在卷证实。
一、被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1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13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文卫
书记员  丁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