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二环高新区科业路新宏巷**号。
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咨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号*层*座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函浩,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咨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铁路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均应遵照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围。本案纠纷系因新建铁路大瑞线大理至保山施工监理合同履行引发,属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合同发生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专属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涉案监理合同对管辖的约定无效。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咨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一)《规定》的作出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是为法院内部分工管理而制定的司法政策,属于案件分流的具体措施,仅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对诉讼参与人没有约束力。(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其属于下位法;《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故《规定》是旧法。因此,当出现冲突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及新法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有效,本案协议管辖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双方签订《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四十九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监理工程在保山市境内,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三、本案工程项目在保山境内,鉴于案情复杂,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也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双方将“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明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系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云南省保山市,诉讼标的金额为10521763.03元,属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