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桥三路106号一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949378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TWY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385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