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7756号
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陵山三号路中欧校友产业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