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7106号 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诚信行物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信行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诚信行物业公司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10日拖欠水费77453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诚信行物业公司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水费发生的违约金101049.99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诚信行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诚信行物业公司系供用水法律关系,诚信行物业公司曾因拖欠水费,被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多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经法院判决,支持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现诚信行物业公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拖欠水费774538.8元,产生的违约金101049.99元,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诚信行物业公司辩称,一、从起诉状上看应该是包含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水费。诚信行物业公司已经于2021年12月31日撤出**天地小区,诚信行物业公司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之间就**天地小区的供用水关系随着诚信行物业公司撤出已经终止。而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本次诉讼的水费期间包含了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水费。诚信行物业公司没有承担2022年1月1日之后水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二、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与诚信行物业公司之间没有供用水合同,既然没有供用水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约定违约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违约金约定的其他证据。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退一步讲,就算有违约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是过分高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的损失,根据民法典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三、诚信行物业公司并非**天地小区的实际用水人,**天地全体业主才是实际用水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没有对于小区内供水地下管道维修的义务,诚信行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之间的水损差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曾多次起诉诚信行物业公司,经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诚信行物业公司虽未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但其在进驻**天地小区后,承继了前物业的权利义务,一直按照此前的交易习惯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缴纳水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案涉小区并未实行一户一表,案涉水表在诚信行物业公司名下;对于已经交纳的水费,东区供水公司均是按照两块涉案水表的抄表记录为准,诚信行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系通过业主小水表收取水费,故仍应按照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安装的两块涉案水表记录支付水费及违约金。 2021年12月29日,诚信行物业公司通过EMS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终止**天地物业服务相关工作的函》,载明:“……我司将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终止**天地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并退出该小区,2022年1月1日起,我司不再接受贵司委托为贵司代收代缴**天地小区水费。请贵单位接到本函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与**天地业主委员会及其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办理水表(表号*****)过户手续,如贵司未及时办理水表过户手续带来的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邮件查询回单显示2021年12月30日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签收该邮件。 诚信行物业公司提交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天地业主委员会代表三方于2021年12月31日共同签名确认的《**天地小区水电总表交接记录》及**天地交接群聊天记录,显示:水表(表号****),交接时水表读数为116435.3,该交接记录下方备注“自交接之日起,该户表名下水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双方配合进行过户。”,欲证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已经撤出**天地小区,与原告之间不再是事实上的供用水关系,2022年1月1日后用水产生的水费不应再由被告承担。经质证,原告不予认可,认为对于水费承担应以涉案总表在原告处由承接双方主体共同申请备案并完成变更手续后为准,此时方确定总表用户主体。 另查明,2022年1月1日,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共同填写《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用户/过户申请表》,显示:给水号***、***,现用户户名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原用户户名为诚信行物业公司。经质证,该申请表未加盖原告处公章或由原告工作人员签字,应以实际完成过户程序后的时间为准。 原告提交济南市供水系统生成的《用户欠费清单》,显示:给水号为****,户名为诚信行物业公司,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欠付水费本金合计774538.80元,其中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欠费本金金额为139822.2元,违约金数额为101049.99元。 原告还提交过户后的缴费记录,显示:2022年1月10日,诚信行物业公司,水费单价4.2元,起读数为93496,止读数为126787,共33291,欠费金额为139822.2元;2022年2月10日,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起读数为126787,止读数为157250……。欲证明被告于2022年1月10日完成与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水费支付交接,之后由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缴费。诚信行物业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均是原告自己制作,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与诚信行物业公司对案涉**天地小区虽未订立书面供用水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另案涉小区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用水公司对小区业主并不计量到户,且案涉水表在诚信行公司名下,东区供水公司均是按照水表的抄表记录收取水费,诚信行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东区供水公司系通过业主水表收取水费,故其仍应按照东区供水公司安装的水表记录缴纳水费,故本院对于诚信行物业公司不承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之间水损差额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水费金额,原告认为对于水费承担应以涉案总表在原告处实际完成过户程序的时间为准。诚信行物业公司主张于2021年12月29日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邮寄《关于终止**天地物业服务相关工作的函》,已告知原告其不再接受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收取水费,并于2022年1月1日与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共同填写《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用户/过户申请表》,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的水费不***信行物业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为,诚信行物业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对案涉**天地小区终止提供物业服务,当日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新任物业服务单位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办理了水电表交接手续,并与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共同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提交供水过户申请表,且提前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邮寄终止物业服务函,已尽到了相关义务。而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于何时受理并办理完毕供水过户手续,故本院确认诚信行物业公司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的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之后的水费不***信行物业公司继续承担。结合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与诚信行物业公司提交的水表读数,本院确认2021年12月10日水表起读数为93496,2021年12月31日止读数为116435.3,其间的水费数额为4.2元×(116435.3-93496)=96345.06元,***信行物业公司承担。综上,诚信行物业公司应向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774538.80元-(139822.2元-96345.06元)=731061.66元,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诚信行物业公司存在拖欠水费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诚信行物业公司应当**信行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现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根据供水系统自动生成,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本院未支持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欠水费本金,故对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主**信行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1049.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酌减,数额酌定为2500元,即剩余部分违约金98549.99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731061.66元; 二、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8549.99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6元,减半收取6278元,保全申请费4898元,合计11176元,由原告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被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