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茫崖某某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南路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五亭社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茫崖**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