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412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