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4124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