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红,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彦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小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榆林市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及逾期双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款项200000元;二、被执行人榆林高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0元(委托代理人候小军代付至阎良法院执行账户);三,就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4执2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正龙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