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杰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724号之三
申请人:***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倪家营社区居委会三组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C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被申请人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对应保全价值的财产作为置换并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担保书,要求解除申请人提出的银行账户的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手续。(户名: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5×××2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融街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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