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5717号之二
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群英大路与龙腾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388号国信大厦10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保全费987元,由原告**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