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5372号原告:***,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31号2栋。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