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闻德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发明,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广济路277、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其炳
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
人民陪审员 吴国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