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民申4745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扬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正公司)、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书记员 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