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60号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皋兰县**小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村63号。
法定代表人:魏秀邦,该小学校长。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县**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