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皋兰县蔡河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60号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皋兰县**小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村63号。

法定代表人:魏秀邦,该小学校长。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县**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皋兰县**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