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于某某与某某、山东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财保103号之一
申请人:于**,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刘长山路交界雅园商务大厦21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与被申请人***、山东萤火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鲁0113财保10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车。
现被申请人以为减少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2千元为由,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