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92号
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宗利,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军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轶,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08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1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且书面说明未对其公司造成损失。申请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10000元等值财产(已冻结11万元)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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