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81民初3703号
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0562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企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二环北路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春暖花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3号第十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GCQ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春暖花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4元,减半收取11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伊岭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