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3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告:隆安县布泉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覃金锋,乡长。
住址:隆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隆安县布泉乡政府、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