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
法定代表人:高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元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到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协议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河南元素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故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堃
审判员 李文超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