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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8执保164号 申请人: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贵州中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花苑产业.. 申请人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728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648695.05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8执保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