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2855号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顶山西收费站院内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MJRXXXX。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天元锦都上城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5X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庭审前,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