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02执2270号
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8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56978元及本案执行费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850272元及受理费6706元,并承担执行费109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账户余额867880元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中。20120年10月14日申请人延安方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856978元,执行费10902元已提转至本院诉讼费专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02执22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6日结案,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886号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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