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会展南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敏,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禄,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
法定代表人:苏宜鑫。
被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厦门市会展南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古楼北里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足。
原告**与被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会展南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