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96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鲁079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阳街支行2205××××X231账户,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变更被保全银行账户,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新城支行3700××××X168账户,现已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阳街支行2205××××X23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