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合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10397453。
法定定代表人:邾大凤,董事长。
被执行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23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军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