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313012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05982993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浙05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