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1执2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313012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05982993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湿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洛洋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中止执行(或本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中止(2017)浙05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