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385号之一
本院2022年11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北宜北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738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二页落款“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补正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