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海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延边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6民初777号 原告: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住所地:和龙市。 被告:延边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原告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与被告延边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老某汽车配件修理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