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908—1号
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1112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并已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河支行的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31×××93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冻结的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兴支行的31×××50账户上资金已达412257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兴支行开户银行为31×××50账户以外的其他帐户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和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寿海
书记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