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23603号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李朗182设计园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7209U。
法定代表人:郑萍。
委托代理人:陈诗芊,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影,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六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49161981Y。
法定代表人:陈阳。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芊、郭艳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51907.85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9763.61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2019年12月28日为67522.15元;以951907.8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54361.8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汕头市“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内的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工作交由原告承揽制作,合同总价为1442884.8元。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雕塑全部到货经甲方(被告)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安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园区内户外小品雕塑的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已于2018年1月23日将完工项目移交给被告,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为1442884.81元。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21年2月仍拖欠951907.8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支付。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没有异议,但不存在拖欠原告951907.86元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2、2018年中旬,涉案合同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被告及时向原告告知这一情况,并与原告协商要求将尚未安装、尚未使用、尚未验收合格的小品雕塑(总金额316635.43元)先由原告提回用于别处,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原告表示同意,并要求被告先尽量支付部分工程款,届时在工程款结算时一并处理。被告支付了涉案合同的大部分工程款,但原告一直没有到被告处提回上述小品雕塑,也未就该批产品与被告验收结算(因尚未安装),更未与被告进行工程款(含工程尾款欠付情况)的总结算;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121844.0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项目尚未完全安装验收合格,整个工程项目尚未最终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51907.86元缺乏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但涉案合同并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原告违约金主张不应得到支持;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其工程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汕头市的“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区内的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工作交由原告承揽制作。合同同时对设计概况、合同总价、付款方式、工程工期、双方的责任、竣工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合同总金额价款为1442884.8元,(注:外购成品金额,剩余为设计制作金额325472.99元)。总价包干,利润及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1、雕塑全部到货后,经被告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2、工程安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提供验收依据,如照片等)及双方确认结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3、余下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贰年满后如未发生应扣减保修金的情形则无息付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服务,但双方对款项支付产生争议,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程移交单》,显示:工程名称“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区户外雕塑小品,建设单位为被告,施工单位为原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工程移交时间2018年1月23日,移交内容及范围为坐凳、水滴、logo字体及底板、各种雕塑(鸟雕塑、抽象雕塑、鱼群雕塑、蛋形雕塑及灯光)、小铜人滑梯、投影机外壳;合同复印件一份。工程交付验收意见为已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符合规范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原告(施工单位)一栏、锦峰设计管理部一栏、锦峰工程管理部一栏、汕头市锦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收单位)一栏均有人签字确认,日期均为2018年1月23日。
同时,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程结算定案书》,显示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2月2日,最终审定的应纳税结算造价为1442884.81元。备注未安装存放于美食城,共计6件,总金额316635.43元,供应商承诺随时免费安装,等待甲方确定安装时间。原告在施工单位签名盖章,被告在建设单位签名盖章。
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予以准许。依法调取存放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的《询证函》,载明:因原告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对原告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原告账簿记录,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961907.84元,备注应收账款。被告在被函证单位结论数据证明无误处手写“应付金额961907.84元(发票)许泽风2021.3.8”,并加盖被告公章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在《询证函》后,被告支付了1万元,尚欠原告合同价款951907.8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合同价款951907.85元,并提交了《“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工程移交单》、《工程结算定案书》、《律师函》以及《询证函》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的答辩既没有证据支撑,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951907.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并未对被告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约定违约责任,但被告没有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未能证实《工程移交单》上签字人员的身份、《工程结算定案书》没有竣工验收时间,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询证函》,而《询证函》上显示被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合同款。故被告应自该日期起,按照LPR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履行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51907.85元。
二、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1907.8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债务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2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尤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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