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583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03821U),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开发区国家储备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06231593XB),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9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双方确认截止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本金14369672.76元。原告因本案已实际支出律师费647463.3元、保险公司保险费32097元、一审诉讼费118092元、一审保全诉讼费5000元,共计802652.3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损失50万元。二、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书,解除对被告所有账户的保全措施,被告自所有账户解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50万元及原告第一项损失50万元,共计500万元。三、剩余货款本金9869672.76元,被告自2023年4月起须于每月30日前,按照每月支付10万元至50万元(但不少于10万元)给原告。剩余货款本金无论过程中支付了多少,上述剩余货款须在2024年2月9日前全部付清。四、如被告逾期未按照本调解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及截止2023年3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32385.8元。五、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开具与收款数额同等的混凝土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不存在向被告开具其他类型发票的义务。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受理费11809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9046元,应退还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59046元,由原告三亚江山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90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传祺牌汽车一辆、×××的蔚来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并将查封资料送至车辆管理部门。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4583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