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4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陕西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RPK61,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64号双***广场小区9幢1**4层10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226633759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宁**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