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缠龙村**。
法定代表人:唐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202。
法定代表人:温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立案审查中并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对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裁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再审申请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元瑞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