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兴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兴盈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7.68元,减半收取5128.84元,由原告***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