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598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三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00442B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钱路许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02030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兴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华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598号民事裁定,冻结***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鲁078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后,原告申请的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