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民初2959号
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新华巷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永安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记,该公司法务。
原告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生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33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03312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中建公司在工程款1033126元范围内对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学士路以东,金融中心以北,***以西,龙翔东路以南的***生国玥府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其与祥生公司签订《龙游国玥府项目门窗、栏杆(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生公司将***生国玥府项目门窗、栏杆等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铝合金门窗、钢制防火窗、铝合金百叶、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杆、连廊铝合金栏杆、**等的制作、安装、成品保护、检测、调试、维保、预埋件等工作;合同为固定单价,暂定合同价(含税)为7786399.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相关质检部门、祥生公司、监理等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交齐经双方书面确认不再增加其它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三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款,保修期2年,于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退还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5月16日,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8409494.36元。综上,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结算价的95%支付条件已成就,祥生公司应付其工程款共计为7989019.64元,已付款6955893.64元,尚有到期未付工程款为1033126元。经其多次催讨,至今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祥生公司辩称,其对案涉工程结算价8409494.36元有异议,未经其内部审核,其未在审核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对已付工程款6955893.64元无异议,予以认可。但对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财产保全费负担有异议,其不予认可。为此,要求驳回其中工程款优先权及支付违约金及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核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双方签订《龙游国玥府项目门窗、栏杆(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生公司以包工包料等方式将***生国玥府项目门窗、栏杆等工程发包给中建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7786399.15元。结算款支付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细部检查完成;B、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C、工程结算报告经祥生公司审批结束后;D、中建公司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保修款支付为本工程预留结算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公司委托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22年5月16日,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8409494.36元,中建公司对审定价予以认可,祥生公司以未经其内部审核,其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确认,不予认可。双方对已付工程款6955893.64元无异议,均予认可。
另查明,中建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浙0825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祥生公司的相关财产。中建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双方主要争议为对结算价及工程款优先权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意见不一,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公司与祥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中建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义务,并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祥生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一、关于案涉工程结算价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案涉工程结算审核系祥生公司委托有结算审核资质的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且已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其二,祥生公司对结算审核报告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仅以其内部未审核为由,对结算审核报告不予认可,理由不当。综上,对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审核价8409494.36元,本院予以确认。按合同约定,扣除5%质保金,应付工程款为7989019.6元。已付工程款为6955893.64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尚欠工程款为1033126元。据此,中建公司主***公司支付工程款103312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发包人祥生公司逾期未支付案涉工程款是事实,依据上述规定,中建公司的案涉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该工程系商品房开发,且该工程的商品房已全部销售完毕,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案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故中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三、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按合同约定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16日经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该时间应视为审计完成,按约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未约定,故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关于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负担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诉讼费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的负担方式。本案财产保全费其实质系诉讼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案涉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由败诉***公司负担。故中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126元及利息(利息以103312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中建绿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8元,减半收取计7049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傅金发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