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7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领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增**。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16民初85705号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6140元(含执行费1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