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

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与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302民初1999号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智力,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职工,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55449XXXX。

法定代表人鞠世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智力,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诉称,2007年2月我院受被告委托承担了秦皇岛市西环路与北外环接线工程,出海路缪庄至海阳接线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任务。我院于2007年3月11日积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人入场,并于2007年5月30日全部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被告于2010年2月8日支付我院工程款100万元,剩余工程款120万元至今未付,多次催要至今未解决,年关将至,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已造成重大劳动纠纷,影响了我院的办公秩序,事态严重,所有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12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0年3月1日起算,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

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辩称,第一,被告诉我方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并未约定利息条款;第二,我方作为行政机关之所以未能支付剩余的工程勘察费,是因为财政没有专项资金拨付,因此我方没有资金来源支付该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

证据二、银行电子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张及发票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方已经支付我方100万元,剩余120万元未支付;

证据三、专项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我方多次催要该笔款项,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剩余的120万元;

证据四、工程欠款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我方在2013年1月23日向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120万元;

证据五、2013年1月23日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我方在2013年1月23日向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120万元;

证据六、2014年1月23日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在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120万元;

证据七、2015年1月12日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在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120万元。

被告经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七均无异议,证据五、六因为复印件,我方不予质证。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

原告经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一欠款已经将近10年,我方认为利息应当支付我方。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七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7年2月份,原告(勘察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西环路与北外环接线工程、出海路缪庄至海阳接线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名称为西环路与北外环接线工程、出海路缪庄至海阳接线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建设地点为秦皇岛市;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07年3月11日开工,2007年5月3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220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另,合同中发包人和勘察人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于2007年5月30日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被告应在原告向其提交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但被告仅于2010年2月8日向原告支付勘察费10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局委托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对西环线与北环线接线工程、出海路缪庄至海阳路接线工程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勘察设计合同费用为220万元,已拨付100万元,目前尚欠款12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勘察任务,并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007年5月30日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被告应在原告向其提交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但被告在2010年2月8日向原告支付勘察费100万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勘察费12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