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审被告:四川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6号2幢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四川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