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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21民初1094号 原告:**1,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2,住**市。 被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1与被告**2、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1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武 娥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