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601号
原告: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
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南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普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珍
书 记 员 格桑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