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5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241.75元;二、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05.49元;三、驳回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9668.78元。上诉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聘用司机,上诉人因进行结构性调整,取消专职司机岗位,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上诉人发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为被上诉人购买社保至2016年5月30日。上诉人认为其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依法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一审判决却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加重了上诉人负担,对上诉人不公平。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承认其经济效益不好,工作量少,而且被上诉人的工作表现也不好,故提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上诉人也承认没有就被上诉人的工作表现对被上诉人作过处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作表现不好,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因其单位经济效益问题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