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318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2号楼2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799458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3600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发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发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