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668号
原告: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8元,减半收取计5074元,由原告河南省碧易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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