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47号
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S321省道渭猫岔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女,1964年3月2号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环城路0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12元,减半收取192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尤 箫
书 记 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