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保2号
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八达村S321省道渭猫岔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
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华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名下相当于3963969.65元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3963969.6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在保全该案的过程中,于2022年1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西林宇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2062××××5368账户,冻结金额为29033.51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进贤县岚湖路支行2007××××9204账户,冻结金额为2612.51元;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理处6550××××1381账户,冻结金额为1682.2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银星支行6228××××6915账户,冻结金额为1205.8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6214××××2469_156_1账户,冻结金额为6568.68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6214××××4485_156_1账户,冻结金额为38800.69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1502××××7673账户,冻结金额为31476.96元;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6223359020531685+1账户,冻结金额为429729.77元;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央索分理处6581××××5768账户,冻结金额为172935.3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新州分理处6228××××5175账户,冻结金额为81036.7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中山路支行6217××××56_1,冻结金额为16407.99元;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596××××0092账户,冻结金额为1591228.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保2号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