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366号(蚌埠高科电商产业园3号楼1**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2K8B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新开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