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218号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对被保全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45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21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1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